|
公司人事管理制度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使本人事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和統一化,使公司員工的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責任感、歸屬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 一、本公司員工的管理,除遵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法令外,都應依據本制度辦理。 二、本制度所稱員工,系指本公司聘用的全體從業人員。 第二章招聘 第三條:公司各部門如因工作需要,必須增加人員時,應先向公司總經理室提出申請,經總經理批準后,由公司人事部門統一辦理招聘。 招聘流程:初步判定→安排進行面談或實際操作測試→部門主管、行政辦公室、總經理面試→錄用。 第四條:公司解雇或辭職員工原則上不再錄用。從公司辭職員工6個月以后可重新考慮其入職申請,但需原所在部門和行政辦公室人事評定為業務素質較高、表現優秀的員工,且申請入職崗位與原崗位相同,且經用工部門、行政辦公室和總經理核準后方可按正常招聘程序處理,特殊情況處理須經總經理批準。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用為本公司員工: 一、剝奪政治權利尚未恢復者。 二、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緝,尚未結案者。 三、吸食毒品或有其它嚴重不良嗜好者。 四、貪污、拖欠公款,有記錄在案者。 五、患有精神病或傳染病者。 六、不具備政府規定的就業手續者。 七、體格檢查不合格者(特殊情況除外)。 八、其它經本公司認定不適合者。 第六條:應聘人員面試及體檢合格后,按照公司錄取通知確定的日期、地點、親自辦理報到手續、并應繳驗下列證件: (1)本人最近一寸證件照片四張; (2)本公司指定醫院之合格體檢表; (3)學歷、職稱證件、身份證;(正本核對后發還,復印件留存) (4)退工單、勞動手冊等前服務單位離職證明。 (5)應聘特殊工種的員工,必須提供有效的、由政府有關部門核發的、該工種崗位資格證書,復印件(原件備校)。 第七條:經面試甄選合格之應聘人員,未于通知時間、地點辦理報到手續者,視為拒絕接受本公司聘用,該通知則失其效力。 第八條:員工入職時須在復印件上簽字確認與原件相符,并由行政辦公室與原件校完后退還給當事人。每位員工均有一份檔案存于行政辦公室人事,有關該員工的工作表現、工作動態均有記錄,是員工晉升、調資之重要依據。 第九條:新進人員經考試或面試合格和審查批準后,由行政辦公室人事辦理試用手續。員工試用期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確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為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為二個月;三年及以上固定期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為三到六個月。試用期滿考核合格者給予轉正,成績優秀者,可適當縮短其試用時間。對考核未能達標者可延長試用期或予以解除合同,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員工試用期轉正由行政辦公室人事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考核,并根據考核評估成績審批。 第十條:試用人員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無故曠職者,可隨時停止試用,予以辭退。 第十一條:員工錄用分派工作后,應立即赴所分配的部門,不得無故拖延推諉。 第三章工作 第十二條:員工應遵守本公司一切規章、通告及公告。 第十三條:員工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忠于職守,服從領導,不得有敷衍塞責的行為。 二、不得經營與本公司類似或職務上有關的業務,不得兼任其它公司的職務。 三、全體員工必須不斷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強化品質意識,圓滿完成各級領導交付的工作任務。 四、不得攜帶違禁品、危險品或公司規定其它不得帶入生產、工作場所的物品進入公司工作場所。 五、愛護公物,未經許可不得私自將公司財物攜帶出公司。 六、工作時間不得中途任意離開崗位、如需離開應向主管人員請假,批準后方可離開。 七、員工應隨時注意保持作業地點、辦公室及公司其它場所的環境衛生。 八、員工在作業時不得怠慢拖延,不得干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情。 九、員工應團結協作,同舟共濟,不得有吵鬧、斗毆、搭訕閑談、搬弄是非或其它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十、不得假借職權貪污舞弊,收受賄賂,或以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 十一、員工對外接洽業務,應堅持有理、有利、有節的原則,不得有損害本公司名譽的行為。 十二、各級主管應加強自身修養,領導所屬員工,同舟共濟,提高工作情緒和滿意程度,加強員工安全感和歸屬感。 十三、按規定時間上下班,不得無故遲到早退。 第十四條:本公司執行以下的工作時間(以后如有調整,以新公布的工作時間為準): (一)員工工作時間:每周工作五天,即周一至周五為工作時間,周六、周日休息,休息期間需有值班人員。 (二)每日工作時間為:上午08:30~11:30,下午13:30~16:30; 各部門(分公司)如因工作需要,上班時間需調整的,以各單位實際調整后的時間為準。 (三)外出工作人員應服從工作的需要,可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 第十五條:員工如有遲到、早退或曠工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遲到、早退、擅離職守、曠工: (1)上班時間已到而未到崗者,即為遲到; A、遲到30分鐘以內的,每次扣款10元; B、遲到30分鐘以上60分鐘以內的,每次扣款30元; C、每月累計遲到3次以上的(不含3次),超出次數加倍處罰; D、遲到60分鐘以上的,按曠工處理,即扣除當日工資; (2)未到下班時間而提前離崗者,即為早退; A、早退30分鐘以內的,每次扣罰10元; B、早退30分鐘以上60分鐘以內的,每次扣款30元; C、早退60分鐘以上,按曠工處理,即扣除當日工資; D、月累計五次早退者,予以辭退,公司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3)工作時間未經領導批準離開工作崗位者,即為擅離職守; A、擅離職守者書面警告一次,并按曠工處理,即扣除當日工資; B、擅離職守月累計超過三次者,予以立即辭退,并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4)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均為曠工,按曠工處理 A、未經請假或請假未準而缺勤者; B、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或處理私人事務等的; C、超過批準的假期又沒有及時報上級續假,未提供有關證明的缺勤; D、以虛假理由,請假而休息者; E、單位、部門或職位調整,不服從分配,逾期不到崗的; F、遲到60分鐘以上、早退超過60分鐘以上; (5)曠工處理:曠工即扣除本人所曠工時的工資;連續曠工三天或全月累計曠工五天或一年累計曠工達十天者,予以辭退,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第十六條:員工考勤 1、員工以簽到或點名來記錄個人每天的出勤情況。 (1)公司員工每天上下班時間須簽到或點名。 (2)員工忘記簽到的,每次罰款5元,并在超過正常上班時間的30分鐘內到考勤部門說明原因,由考勤部門核實備案,否則以曠工論處; (3)不參加簽到的以曠工論處; (4)簽到次數為兩次,即上午上班、下午下班。 第十七條:培訓學員的考勤 (一)參加公司內部培訓、學習的員工,填寫《培訓簽到表》,由培訓組織部門向人力資源部提供考勤情況; (二)外出參加培訓的學員,根據被批準的實際在外天數,由所在部門統計后報備案人力資源部審查。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可以不經預先通知而終止聘用關系,并不給予當事人任何經濟補償費。 (1)在欺騙公司的情況下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致本公司誤信造成損失者; (2)違反勞動合同或本制度規則經本公司認定情節重大者; (3)營私舞弊,收受賄賂,嚴重失職,對公司造成損害者; (4)對本公司各級管理者或其他同事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而使之受到傷害者; (5)故意損耗本公司物品,或故意泄露公司技術、經營機密者; (6)無故連續曠工3日以上,或當月累計曠工5日或一年內累計曠工達10日者; (7)被判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責任者; (8)本公司制度規定的其他嚴肅紀律處分而開除的情形。 第四章工資與福利 第十九條:本公司依照兼顧企業的維持與發展和員工生活安定及逐步改善的原則,以貢獻定報酬、憑責任定待遇,給予員工合理的報酬和待遇。 第二十條:員工的工資管理由公司行政辦公室人事、財務部具體負責,每月依據各人的崗位考勤實績和績效考核情況,由行政辦公室人事專職人員造冊報總經理批準發放。公司核發工資日期為次月10日前。新進人員從報到之日起薪,離職人員自離職之日停薪,按日計算。 第二十一條:公司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費用,并按規定在員工的工資中扣除員工個人應繳納的五險一金費用。 第五章請假、休假 第二十二條:請假是指在公司規定的工作時間內,員工需從事個人的特定活動,必須事先經過相關領導的批準,履行一定的手續。休假是員工按國家或公司的規定時間,進行休息或休養。 員工請假、休假,必須履行相關程序和手續 第二十三條:法定假日 全民法定假日,一年共計11天,即: 1、元旦:1天,1月1日; 2、春節:3天,農歷臘月30、農歷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節:1天; 4、"五一"國際勞動節:1天,5月1日; 5、端午節:1天; 6、中秋節:1天 7、"十一"國慶節:3天,10月1日、2日、3日。 8、由于業務需要,公司可臨時安排員工于法定的公休日、休假日照常上班。 第二十四條:年休假(不含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備注:公司暫不執行年休假規定】 1、年假屬有薪假期,凡在本公司任職滿一年的員工,享受年休假三天(基數); 2、連續工齡每滿一年增加年假一天,以此類推年假最多不超過十天; 3、年假(除基數假三天外)可自選合適時間并經部門主管同意,報總經理審核,再交行政辦公室人事備案后當年一次性休完或根據實際工作情況分多次休完,但不許跨年度累計;部門主管休年假先交總經理審批后,報行政辦公室人事備案即可; 4、病假全年累計達15天以上者不享受當年年假; 5、受到兩次以上警告處分或重大違規違紀處罰者,當年年假取消; 6、進行年假調休的須以半天工作日(上午或下午)的時間為基本單位,低于半天工作日的按半天工作日算,高于的按一天算。加班調休的時間不在此列; 7、員工年假的基數假三天一律放在春節假期里一起休假。 8、春節假期除法定的假期外,多出的假期天數由公司在節前或節后統一予以調整; 9、計算年休假天數時,從員工入職當天起計算,滿一年則可計算年假; 10、年假休息截止時間:從本次年假到期之日起到下次年假到期之日前五天止,逾期年假自動失效。 第二十五條:病假、事假 1、病假 一、員工病假(請病假的時間單位須以小時計),能提供醫院證明并經公司認可的,按下列規定的工資待遇處理: 1)、月累計病假7天以內的: A、公司服務時間不滿1年的,病假天數的工資按此方式計算--崗位工資/月應出勤天數×病假天數×40%; B、在公司服務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病假天數的工資按此方式計算--崗位工資/月應出勤天數×病假天數×60%; C、在公司服務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病假天數的工資按此方式計算--崗位工資/月應出勤天數×病假天數×80%; D、在公司服務時間10年以上的,發放全額崗位工資; 2)、月病假累計超過7天以上,則病假天數(超出7天)的工資按此方式計算:崗位工資/月應出勤天數×(病假天數-7)×20%; 二、不能提供醫院證明并經公司認可的按事假規定處理; 2、事假 1)、員工事假,扣除所請事假當日的工資,請事假的時間單位須以小時計; 2)、員工事假期間的工資被扣除,年終獎或考核工資也會按比例扣除。 3)、員工因違反制度而被暫時停職、停工的,按事假處理。 4)、試用期內的員工,一般不得請事假。 5)、員工一次性請事假達到20天以上的,自批準之日起一年內將不再調整工資待遇,公司還將根據請假人職位需求的緊迫程度另行調配或招聘,請假人將有可能失去職位,特殊情況除外; 3、行政辦公室人事有權查驗員工請假的相關資料,經查實弄虛作假者,取消請假的所有待遇,并視情節嚴重程度另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婚假(帶薪)【如有政策變化,根據國家《婚姻法》的最新規定執行】 1、凡公司員工達到法定婚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可享受3天的有薪婚假,晚婚者(男年滿25周歲、女滿23周歲)可享受10天的有薪婚假; 2、員工在原公司結婚的,婚假不能帶入本公司; 3、員工的婚假需在結婚后一年內休完(憑有效證件)。 第二十七條:喪假(帶薪) 1、員工遇有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兄妹喪亡的,經公司核實無誤,可享受三天的有薪假; 2、員工遇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喪亡的,經核實無誤,可享受一天的有薪假。 第二十八條:產假、計劃生育假(帶薪,含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 1、已婚女員工生育時,順產產假150天;多胎生育,每多一胎增加15天;難產有醫院證明的,增加15天;晚育(女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胎的)的女員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10天; 2、除產假外,女員工需要修延長假(休完國家規定產假而延長的無薪假期)的,需在產假期滿前一周提出書面申請,先經部門主管審批同意后,再報公司領導審核,交行政辦公室人事備案即可; 3、男員工在其配偶第一次生育時可享受3天的陪產假; 4、懷孕三個月以下(含)的人工流產可休息15天,三個月以上的可休息42天; 5、因節、絕育手術事故而造成的休假,按病假處理。 第二十九條:工傷假 1、員工的工傷假由指定治療工傷的醫院或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工傷假最長不超過12個月。其醫療或休養期間的標準工資和福利照發。 2、員工工傷醫療期滿后,經勞動部門確認,分不同情況,按國家有關勞動法規辦理。 第三十條:請假程序 1、員工請假,事前應填寫《請假申請單》并提供有關證明,辦理批準手續,經批準后,假期方為有效; 2、因突發事件或急病來不及先行請假者,應利用電話或其它方式迅速向部門主管請假,返回公司后補辦請假手續,否則以曠工論處; 3、員工休年假、婚假、產假、計劃生育假,至少提前一周與直接上級和行政辦公室人事協商同意后,妥善安排好工作,方可休假; 4、審批權限: 請假1天,由部門經理批準; 請假2-3天,由部門經理簽字后報行政辦公室人事和主管副總經理批準; 請假3天以上由部門經理簽字上報,經主管副總經理和公司總經理批準報行政辦公室人事備案; 5、各類假期結束后,員工返回公司當天必須到行政辦公室人事辦理銷假手續。 第六章加班 第三十一條:全體員工應當充分利用工作時間,高效優質地完成本職工作。確因工作需要加班的,按相關管理規定安排加班。 第三十二條:公司在工作時間以外,指定員工加班;被指定的員工,除因特殊事由經上級主管批準者外,不得拒絕。 第三十三條:加班費的計算:根據勞動合同法及吉林省相關文件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七章調職 第三十四條:公司基于業務上的需要,可隨時調動員工的職務崗位或工作地點,被調員工不得借故拖延或拒不到職。 第三十五條:各部門主管在調動員工時,應充分考慮其個性、學識、能力,務使"人盡其才,才盡其用,才職相稱"。 第三十六條:員工接到調動通知書后,根據調令要求辦妥移交手續,前往新職單位報到。 第八章獎懲 第三十七條:員工的獎勵分為以下三種: 一、嘉獎:由員工的直屬主管書面提出,總經理批準,獎給不超過二百元的現金或紀念品 二、表彰:由員工所在部門經理書面提出,總經理批準,獎給不超過一千元的現金或紀念品,同時由總經理簽署表彰證書,貢獻突出者,給予晉薪、晉職。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嘉獎,并給予200元以內的獎勵: 一、品性端正,工作努力,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事務者。 二、遵紀守法,聽從指揮,互相協作,事例突出者。 三、熱心服務,有具體事實者。 四、有顯著的善行佳話,足為公司榮譽者。 五、在艱苦條件下工作,足為楷模者。 六、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卓有成效者。 七、檢舉違規或損害公司利益者。 八、發現職責外的故障,予以速報或妥善處理防止損害者。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表彰,并給予1000元以內的獎勵: 一、對生產或管理制度提出改進建議,經采納實施,卓有成效者。 二、遇有災難,勇于負責,處理得當者。 三、遇有意外或災害,奮不顧身,不避危難,因而減少損害者。 四、維護員工安全,冒險執行任務,確有功績者。 五、維護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損失者。 六、有其它重大功績者。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表彰,并晉薪或晉職: 一、研究發明,對公司有貢獻,并使綜合成本降低,利潤增加較大者。 二、兢兢業業,不斷改進工作,業績突出者。 三、熱情為業戶服務,經常得到業戶書面表揚,為公司贏得很高信譽,成績突出者。 四、對有其它特殊貢獻,足為全公司表率者。 第四十一條:員工的懲罰分為五種: 一、罰款:由主管或有關部門負責人書面提出,員工所屬部門經理批準后執行。 二、批評:由員工的主管或有關人員書面提出,報行政辦公室人事備案。 三、記過:由員工所屬部門經理書面提出,主管副總或總經理審核、批準,由行政辦公室人事執行,并下達通知,受記過者同時扣發當月績效工資。 四、降級:由員工所屬部門經理書面提出,總經理審核批準后,由行政辦公室人事執行。 五、辭退:由員工所屬部門經理書面提出,總經理批準后執行。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罰款或通報批評: 一、上班時間,躺臥休息,擅離崗位,怠慢工作者。 二、因個人過失導致發生錯誤,情節輕微者。 三、妨害工作或團體秩序,情節輕微者。 四、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情節輕微者。 五、不按穿著或佩帶規定上班者。 六、不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七、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 八、在工作場所喧嘩、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 九、對同事惡意侮辱或誣害、偽證,制造事端者。 十、工作中酗酒以致影響自己和他人工作者。 十一、因疏忽導致機器設備物品材料遭受損失或傷及他人,情節較輕者。 十二、相互隱瞞錯誤事項者。 十三、公司另文規定其它應處罰款或批評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 一、擅離職守,致公司受較大損失者。 二、損毀公司財物,造成較大損失者。 三、怠慢工作擅自變更工作實施方案或領導決策,使公司蒙受較大損失者。 四、一個月內受到罰款三次或批評超過二次者。 五、一個月內曠工累計達二日者。 六、設備、車輛等;安全性要求較高的工具,未經同意或違反使用制度,擅自操作者。 七、道德行為不合社會規范,影響公司聲譽者。 八、其它重大違反規定者。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降級: 一、未經許可,兼營與本同類業務或在其它兼職者,或在外兼營事務,影響本公司公務者。 二、一年中記過二次者。 三、散播不利于公司謠言或挑撥公司與員工的感情,實際影響較輕者。 第四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并追究當事人賠償經濟損失。 一、對同事暴力威脅、恐嚇,影響團體秩序者。 二、毆打同仁,或相互斗毆者。 三、在公司內賭博者。 四、偷竊公司或同事財物經查屬實者。 五、無故損毀公司財物,損失重大,或毀、涂改公司重要文件者。 六、在公司服務期間,受刑事處分者。 七、一年中已降二次者或一年中記過三次者。 八、無故連續曠工三日或全月累計曠工五日或一年曠工累計達十日者。 九、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十、吸食毒品或有其它嚴重不良嗜好者。 十一、偽造或盜用公司印章者。 十二、故意泄露公司商業機密、重要事項、決策,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十三、營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賄賂者。 十四、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使公司名譽受損害者。 十五、參加非法組織者。 十六、有不良行為,道德敗壞,嚴重影響公司聲譽或在公司內造成嚴重不良影響者。 十七、其它違反法令、規則或規定情節嚴重者。 第九章辭退 第四十五條: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對員工予以辭退,并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公司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對員工予以辭退,但需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 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員工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公司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達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確需裁減人員的。 第十章辭職 第四十七條:員工因故不能繼續工作時,應填具"辭職申請"經主管報公司批準后,辦理手續。并視需要,開給《離職證明》。 第四十八條:員工辭職,需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在試用期內提前一周提出申請)。 第四十九條:如未書面通知公司或未到通知期限,自行離開公司者,作為自動離職處理。 第五十條:辭職程序 1、員工本人按規定提交書面辭職申請報告; 2、部門主管簽署意見; 3、主管副總或總經理審批; 4、行政辦公室人事通知員工辦理離職相關手續。 第十一章其他 第五十一條:本制度解釋權、修改權歸公司行政辦公室人事。 第五十二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