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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委思想作風建設制度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黨章》、《準則》和市委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目的是為了逐步實現黨委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和科學化,努力提高黨委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 第三條按照黨政職能分開的原則,突出發揮黨委的宏觀決策能力,有效實施黨委的政治、思想和組織領導。 第二章黨委會職責 第四條學習、傳達貫徹中央、省、市有關文件及會議精神,結合我公司具體情況,討論研究落實意見。組織好全體黨員的學習培訓。 第五條定期分析黨員的思想狀況,研究黨組織工作,增強黨組織戰斗力堡壘作用和全體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第六條聽取各黨支部全年工作情況匯報,審議組織發展計劃及評選"四優一先"等情況。 第三章組織原則 第七條黨委要嚴格執行"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的組織原則,做到有令則行,有禁則止。對中央和上級黨委的方針、政策,要根據我公司實際情況進行貫徹,既不準搞實用主義的"變通",也不允許消極抵制或照抄照轉。 第八條黨委會議實行集體領導制度。任何個人都無權決定應有黨委會議集體決定的重大問題,無權改變集體決定,如遇特殊情況,必須由個人做出決定時,事后要及時向黨委成員通報。 第九條黨委成員必須堅持執行集體決議。如對集體決議有不同意見或在工作中發現新的情況,可在黨委會內部提出討論,也可向上級黨委反映,在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不能有任何與集體決定相違背的言行。 第十條黨委成員實行分工負責制,每個成員都要有全局觀念,對分管的工作和職權范圍內的事情要勇于負責,屬于個人職權范圍內決定的事情,不要推到黨委會議上討論。書記要充分發揚民主,放手讓每個成員大膽地開展工作,不要包攬具體事務。 第十一條書記是黨委日常工作的主持者,在集體領導下主持全局工作,對黨委工作負有主要責任,成員和書記都有發表個人意見,參與集體領導的平等權利。書記、成員都要堅持黨性,顧全大局,遵守紀律,維護黨委會的集體權威,不準搞分散主義、宗派主義和自由主義。對搞小圈子、鬧獨立性和撥弄事非、制造不團結的,要批評、爭斗、情節嚴重的向上級黨委報告。 第四章會議制度 第十二條黨委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如有必要可臨時召開。每次黨委會舉行的日期和提議,除臨時召開的以外,應提前一天通知成員。黨委會由書記召集并主持。 第十三條黨委會議到會人數必須超過半數以上方能舉行。成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會前要向會議召集人請假。 第十四條凡傳達上級會議精神,事先要形成匯報提綱和貫徹意見。會議上主要講上級會議精神、政策規定以及討論意見和措施。 第十五條黨委會議可根據需要確定必要的列席人員。 第五章議事規則 第十六條黨委會議和黨委成員及各有關科室建議,經黨委同意后,由黨委書記確認,也可臨時委托黨委副書記確定,會議討論的文件由各有關科室準備。 第十七條議事要充分發揚民主,對重大問題要認真進行討論。議事分管同志應先闡明自己的意見,從全公司出發,緊緊圍繞中心議題發表明確、簡短的意見,不談與議題無關的內容。 第十八條議事時對每個議題進行充分討論后再進行表決,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十九條表決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如果重要問題產生不同意見,雙方人數接近,除在緊急情況下按多數人意見決定外,一般應暫緩做出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后再表決。 第二十條黨委會議決定的事項,分管同志要認真組織落實,辦公部門負責檢查催辦,并將情況及時向黨委匯報。 第六章文件審批 第二十一條以黨委名義印發的涉及全局工作的方針、政策性文件,原則上須經黨委會議討論通過,由黨委書記簽發。 第二十二條凡經黨委會議討論決定的問題,由辦公室或有關科室起草文件或會議紀要,科室負責人審核,由黨委書記簽發。 第二十三條對上級黨委發來的文件要及時安排落實,對一些重要的文件要經過黨委會議討論,提出貫徹意見,組織實施,不得積壓、拖延。 第七章請示報告 第二十四條黨委每年都要將工作情況向上級黨委報告,遇有重大問題應隨時向上級黨委請示報告。 第二十五條黨委向上級黨委的重要工作匯報,由黨委書記或主管書記主持起草。 第二十六條黨委對下級黨組織的請示要及時予以答復。應由集體討論決定的問題,必須經過集體討論后,及時給予明確答復,在未經集體討論做出明確答復前,任何個人和下級組織都不得擅自做主;屬于個人職權范圍內的問題,由個人負責及時答復和處理,十五天后不予答復都視為同意,下級有權按請示意見處理。 第八章督辦檢查 第二十七條黨委要建立催辦檢查制度。 第二十八條凡黨委討論確定或決定的重大問題,領導批示的重要事項,都要按照分工或確定專人負責落實。黨委書記和主管書記要跟蹤檢查。 第二十九條凡屬上級機關交辦的信訪案件及有關的事宜,主管領導要親自過問,簽批具體意見,責成專人辦案,按期按質結案。 第九章工作作風 第三十條堅持黨的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工作中不唯書,不唯上,不說假話空話,不搞形式主義。 第三十一條黨委成員要經常深入基層,調查研究,解決問題。黨委成員平均每年保證有三分之一的時間活動在基層,每人每年至少要拿出1-2篇有指導意義的調查報告。 第三十二條黨委成員要保持和發揚黨的優良傳統,謙虛謹慎,埋頭實干,艱苦奮斗,清正廉潔。 第十章黨內監督 第三十三條發動基層黨組織和黨員用《黨章》、《準則》等黨規、黨法對黨委及其成員進行規范和制約,防止各種不良傾向的發生,維護班子的團結和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 第三十四條黨風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在政治上是否同黨中央保持一致,是否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貫徹執行黨的民主集中制和集體領導制度的情況; (三)貫徹執行黨的干部路線、人用干部的情況; (四)艱苦奮斗,為政清廉情況; (五)履行黨員義務,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情況; (六)遵守和執行黨的紀律的情況。 第三十五條黨內監督的主要措施 (一)嚴格雙重組織生活制度。黨委每半年召開一次民主生活會,民主生活會要有方案、有文字記錄,并如實上報,黨委成員要以普通黨員身份參加所在支部的民主生活會,在原則問題三要進行積極的思想斗爭,嚴肅認真的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既要反對不分是非一團和氣,又要反對無原則的糾紛。 (二)堅持民主評議黨員領導干部的制度。評議工作每年進行一次,評議情況向上級部門報告 (三)建立和完善黨委工作公開化制度,凡宜于公開的黨委工作情況和黨委成員工作、生活情況,都應在一定范圍內公開,以便自覺地接受同級紀檢部門和黨內外群眾的監督。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規定如與上級規定相抵觸,均以上級規定為準 上一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責任追究制度下一篇機關黨建工作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