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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管理制度為了加強公司票據管理,明確管理責任及使用范圍,防范危險,現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財務票據包括銀行票據、三聯單、通用機打發票、場外用小票。公司各種發票、收據由財務部門會計負責,按有關規定登記領購、填制、保管、回收、繳銷。 二、任何部門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收取和處理公司所有財務票據。 三、財務人員應定期或不定期地檢查財務票據,保證帳實相符。 四、各分公司及部門交回已使用完畢的發票或收據存根應由財務人員進行檢查,對此收取的各項資金是否及時、足額,內容是否規范、清晰,每筆賬目應有出納員開具的交款憑證。 五、各種發票填制必須按稅務等有關部門規定及發票內容詳細填列,發票如有填錯,應將發票整套(存根聯、記賬聯、發票聯)保存,并注明"作廢"字樣,一杯日后查驗。 六、財務人員在發現票據遺失、票據出錯和票據不實等情況時,一切后果由責任人自負,同時采取相應的措施,對重大事故財務負責人應向公司董事長匯報。 七、收據管理: 1、收據由公司財務部統一購買,領用人領用時辦理簽收手續。 2、開具用于對外(代管產權)收費的收據(包括年費),票據要加蓋發票專用章;用于對外收取產權情況的收據要加蓋總公司財務專用章。 3、開具用于內部收取現金、還款的收據,由出納員依據收取或還款金額開具并加蓋財務專用章。 八、財務人員因調動工作正式離開崗位時,應按規定日期結束其所擔任的全部業務,對于保管的票據、印章及未定事項(應寫詳細的書面材料),應在交接明細表寫明并須簽名。在財務其他人員的監督下,移交人員向接交的財務人員逐項、逐筆地交接,當面點清確認無誤后,由監督人和接交財務人員在交接明細表上簽名確認,移交人員才可離開崗位。 九、本規定使用于本公司所有財務人員,如不安規定執行,出現問題由負責人自負。 十、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