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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源管理制度一、凡需要物業禁煙火區域內進行運用明火作業時,動火申請部門或業主需根據明火作業的具體范圍,必須經過市場保衛部審批同意,并取得動火證明,方可在該區域內進行動火作業。 二、動火作業者必須負責落實動火作業的安全措施,包括作業前清除可燃物,作業后檢查并清理任何燃燒隱患。 三、動火申請者必須派動火現場監護人,由安全監護人負責動火現場消防安全的全面檢查。 四、動火申請者必需在施工現場配備專用滅火器材。 五、保衛部必須及時派員到現場檢查動火申請者是否持有動火證明,檢查動火現場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實到位動火作業必須配合保衛人員的檢查。 六、規定吸煙場所的具體要求是,如吸煙者吸煙時,要使用煙灰缸,嚴禁躺在床上或沙發上吸煙;吸煙要遠離易燃物,不亂扔煙頭、火柴梗等。 上一篇防火檢查制度下一篇配電室防火安全責任制度 |